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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3-11-26 14:42:09   来源:黄河路小学    浏览:

经过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历经11年再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教师节前正式公布。这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为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情况,日前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师范司负责同志。

为何重新修订《规范》

《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根本性转变。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对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二、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三、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四、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五、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规范》

《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特定的责任与义务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

《规范》中的“禁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贯彻落实《规范》需要强调什么问题

一、与教师队伍整体建设相结合。在把师德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同时,需要从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教师培养模式创新、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多方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师德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贯彻落实《规范》也需要多方整体参与,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齐抓共管,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社会有效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在“实”字上下功夫。要制定实实在在的实施办法,形成制度、完善机制。

四、强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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