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黄河路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济源市黄河路小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济源市黄河路小学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由学生双方监护人协商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济源市黄河路小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6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转学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由班主任负责每周考核一次,每月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合格);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且情节较轻者;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4、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
5、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学区、办公区哄闹,造成秩序混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或随地小便或将垃圾倒入厕所、水池,翻越攀爬学校围墙、栏杆,及在其它所危险区域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恶意损坏公物,伤害他人;挑唆他人引起打架,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老师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5、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6、有向别人索要钱物、有偷摸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就读期间,不能适应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情绪偏激,与班里学生及任课教师不能建立良好关系的且给学校的财产或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在校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情节严重的;
2、 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 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7、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8、威胁、侮辱学生和学校教职工的;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劝退处分,
2、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人重伤的,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1、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5、勾结校外或他班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6、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劝退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7、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8、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六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退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3、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4、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学生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予以公布。
2、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3、行政处分的撤消: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撤消处分必须填写“申报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撤消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校行政会批准,校长签发,方可撤消处分。
第十九条 劝退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被给予劝退处分的学生,班主任与政教处相关人员共同与被处分学生家长交涉,把学校与学生的损失减到最低点,以免给学校造成二次伤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以备升学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
2、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政教处审查呈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从档案中撤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济源市黄河路小学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