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校、市直学校、民办学校,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精神,2009年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放假前,各单位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