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支(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支(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意见要求,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属中小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各设区市要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县市区域间的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工作。
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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